省政协委员、咸宁市政协主席曾国平,咸宁市税务局局长詹鹏宇反映:从税收视角观察,当前乡村振兴还面临以下问题:
1.乡村范围税收参与度辨识度不高。农业税退出后,“起征点”与多种减免税政策,虽然达到了减负目的,但同时也将大量市场主体排除在税收之外,导致税收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不彰。主要表现为市场主体税收登记率低、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索取)氛围淡漠、地方税收体系不健全带来地方政府财力疲弱(直接造成乡村振兴战略地方配套不足)、税收宣传与认知不被重视等。
2.“三农”领域资源配置市场化不足。由于主要依靠政府和返乡人士投入,造成乡村市场环境发展不充分:一是主动认知和利用市场工具方面的问题。如对小农经济的固守、对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生产的消极被动、对新业态和财产性收入的陌生甚至惶恐等。二是投入主体单一带来的问题。如村庄建设缺少科学规划,表面化、同质化现象严重,生产经营上农业供给侧结构性失衡、竞争性不良等。三是要素流动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乡村人才、技术、资金、劳动力等流入明显不足,流出反而更多。
3.农村“三产融合”匹配度较低。一产内部循环不够,套种套养比较单一,跨度不大,增值有限。二产与一产配套不紧密,农产品加工品种少、产业链短、规模小、深度不够。三产发展面比较逼仄,主要表现为建特色农庄、农家乐甚至房地产开发,农业观光体验、文化传承、智慧农场等种类少、层次低。一二三产大循环不足,地域农业资源优势没有得到很好发挥,企业之间的关联度较为松散,“三产融合”从规划到实施都没有突出农民主体地位。
从国际视野来看,发达国家大都从税制上取消城乡划分,不单独设立针对农业的税收制度,在农业与工商业间适用相同的税制,不区分工业与农业、工人与农民、城市与农村,不以户籍区别配置权利义务,不管是利用农业资源、还是利用其他资源获得利润和收入,均要缴纳所得税、流转税和财产税。在此基础上,对各税种适用于农业的部分采取低税率、免税或者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农业经营者的税费负担,使农业投资可以获得平均利润,农业劳动可以获得平均收入,农业与其他产业均衡发展。同时,通过关税控制农产品进口,鼓励本国农产品出口,以保护本国农业和农民的利益。
针对以上问题,借鉴国际上税收助力乡村振兴的经验启示,建议:
1.构建城乡与工农商相统一的税收体系。全面取消农业税对解决“三农”问题有积极意义。取消农业税以来,农民负担减轻,但并没有改变收入偏低问题。城乡差距还呈现进一步拉大趋势,城乡二元体制及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并没有根本改变。取消农业税只是停留在农业生产环节,在农产品流通、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等环节不同程度地承担了增值税、营业税、建设税等“暗税”。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遵循税制一体化的原则建立城乡、工农商统一的税收体系,对涉农税收给予特别的优惠和减免政策,以保护农业、提高农业生产和投资收益,推动乡村振兴。
2.发挥税收在乡村振兴中的导向促进作用。充分运用税收“杆杠效应”,发挥其在调节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引导社会资金技术人才聚集、加强农民社会保障及养老支持、打造“一村一品”乡村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税收助力乡村振兴的聚合效应。同时,通过科学的税收政策设计来规避乡村振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负面效应。
3.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就地融合。一是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从支持初级种养向精深加工、销售环节延伸,对农业合作组织、农产品深加工、种养加工销售一体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二是制定支持乡村休闲旅游的税收政策。对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环节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等税收进行减免。借鉴企业所得税项目投资抵免和定期减免政策,对乡村休闲旅游收入实行税收减免,对乡村文化产品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三是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乡村产业,降低融资成本。对金融机构向农产品精深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乡村休闲旅游、乡村康养企业发放贷款利息收入减免所得税。给予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贷款担保抵押的范围和品种,降低龙头企业和农户的融资成本。
4.优化调整现行税收扶持政策。一是提升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所占比例,实现由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流转税制向收入分配、财产积累调整的直接税制转变。二是改革农产品增值税征收模式。建议对初级农产品取消免税政策,采用“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方式予以支持。同时,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改用普通发票作为扣税凭证。这样一方面可以完善增值税链条机制,减少控管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广大农业生产主体的税“感”。三是对农业农民实行精准扶持。改“暗补”为“明补”,对农户购入农用机械、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凭发票实行增值税退税。四是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合并城镇、农村居民社会保险两套制度,加快推行社会保险费改税,提高社保资金来源的稳定性,确保乡村居民老有所养。
5.引导乡村人才资源配置。一是鼓励人才进乡村。对乡村引进管理型、研发型人才所产生的人力资本支出,给予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农村扶贫的援助人员予以免征。对回乡自主创业兴办实体的人员,在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上予以税收优惠。支持职业技术院校培养乡村文化传承人,提高乡村文化传承人税收优惠待遇。二是加大定向优惠力度。对在农村从事互联网、大数据、云平台等新兴产业的人员,以及“生产基地 + 加工企业 +商超销售”等新模式从业人员,提高个人所得税六项附加扣除标准。对在乡村从事讲学、技术服务和指导等人员取得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鼓励优秀专业人员以技术指导和兼职等方式参与乡村产业研发和技术服务,弥补人才短板。对到乡村从事旅游开发、服务创新、产业创新、创意创新的旅游服务人才给予所得税减免。
6.优化乡村税收宣传服务。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税收业务融合,优化征管流程、简便审批流程、减少涉税资料报送。简化涉农税务登记、涉税信息报送及税收征管流程,积极协调乡镇邮政点代开发票,同时在办税服务厅为农户开通绿色通道,为涉农纳税人提供便利。在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税收征管等环节为涉农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和专项支持。二是构建税收宣传大格局。税务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金融保险、招商等部门,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个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他们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服务自身发展的动力和能力。